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教〔2021〕310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在校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依据《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纾困助学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原则上将助学金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评审发放: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以当年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名额为准。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生活俭朴;
(七)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热爱学校,感恩奉献;
(八)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有参加校园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经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参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的;
(三)参评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四)有使用奢侈、高档产品等生活铺张浪费行为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审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评审小组成员可由班级投票选举产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不同时担任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评审工作程序执行,认真完成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告与认定。每年9月份学院需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秋季开学阶段,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做到全覆盖。同时,各学院根据《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送助学管理中心。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每学年9月底前根据国家助学金相关文件要求,向学院提出申请。学生本人需认真详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组织评审。
1.班级初评。辅导员(班主任)会同班级评议小组审核申请材料,将评选情况在班级内公布,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进行初步评审,广泛听取全体同学意见。初评结果在班级至少公示1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签署班级意见后,报送学院评审工作组。
2.学院复审汇总。学院评审工作组对班级申报学生的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会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材料一并签字盖章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送学校助学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上报。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推荐申报的学生材料审核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拟推荐报送学生名单;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对拟申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评审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院和班级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建议,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对外公开申请人家庭信息,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坚决杜绝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该生获助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出现部分资格条件丧失甚至有违纪违法行为,除取消该生此次获助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国助学金评定办法》(武职院〔2008〕9号)同时废止。